广东多地发布购房新政:优化贷款、支持以旧换新、便利港澳

搜狐焦点广州资讯 2026-04-22 10: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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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以旧换新”政策还提供多方面支持措施,包括个人所得税退税,即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换房人,出售旧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相关个人换购住房退税政策的,对其出售旧房…

为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近日,珠海、佛山等地发布购房新政。

珠海:切实降低居民购房成本,便利港澳居民置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延长“以旧换新”补贴期限、调整契税套数认定规则、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切实降低居民购房成本。

供应方面,明确提出推进高品质“好房子”供给。响应市场变化,增加改善型和刚需型住房供应,从源头科学设定用地规模、容积率等条件,着力打造采光充足、南北通透、私密性强、隔音优良、配套齐全的高品质住宅。

需求层面,一是延长住房“以旧换新”补贴期限。对按规定参与珠海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个人,按照新购商品住房网签合同价格的1%给予购房专项补贴,单套住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该补贴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是调整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契税优惠住房套数查询规则。对个人购买珠海市住房申报缴纳契税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纳税人在本市的家庭住房查询信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住房套数不算在查询范围内。

三是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符合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单、双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8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由130万元调整为15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但不超过珠海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缴存职工购买达到国标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或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但不超过珠海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达到国标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但不超过珠海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此外,为便利港澳居民在珠海置业安居,《通知》提出为港澳居民办理按揭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新房购置”服务延伸至水电气、金融等领域,并推广二手房“跨境带押过户”。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提升珠海对港澳居民的吸引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居住融合。

佛山:组织开展首批商品住房“以旧换新”

在佛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首批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近日发布,推出了多项制度创新打通住房消费链条,让市场实现良性循环,实现多方共赢,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动能。

中指研究院分析指出,方案明确首批企业为市属和区属房地产企业,后续或有更多房企参与“以旧换新”工作,将进一步丰富满足群众换房选房需求,解决了换房人“旧房卖不掉不敢买新房”的核心顾虑。同时强调市场运作原则,收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协商确定,避免行政干预扭曲价格信号。市属、区属房地产企业的介入,进一步增强市民“换新”信心。

具体来看,“以旧换新”有三种实施模式,一是委托销售。换房人与房地产企业参照市场评估价协商确定挂牌价格,签订委托协议挂牌出售,并选购该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新房项目。换房人选定具体新房房源后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认购协议中设定不少于90天的“解约保护期”。在“解约保护期”内旧房未成功转售的,换房人可与房地产企业解除认购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企业应无条件退还定金。

二是收购转售。房地产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市场评估价与换房人协商确定收购价格,收购后进行二次销售或重新装修后销售。三是收购盘活。房地产企业收购换房人的商品住房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也可通过装修改造用作市场化租赁住房、旅居房、机关单位租赁房等。

佛山“以旧换新”政策还提供多方面支持措施,包括个人所得税退税,即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换房人,出售旧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相关个人换购住房退税政策的,对其出售旧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换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不超过20%;以及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优质房源及置换专属优惠、中介优先推介等服务。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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