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范单位住房基金使用,75%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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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全面加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规范住房基金使用。
单位住房基金是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下同)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下同)。
对于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房改房维修的住房基金交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仍专项用于房改房共用部位维修;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
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单位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住房基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提交以下资料列明资金使用用途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用途符合专款专用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资金的通知。
(一)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函;
2.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
3.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或发放明细。
使用单位住房基金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未设立住房货币补贴专户的,无需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
(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函;
2.工程维修预算或工程维修合同。
(三)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函;
2.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3.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工住房情况说明。
(四)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加装电梯使用函;
2.加装电梯工程预算或合同;
3.加装电梯报建审批资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使用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如项目有变化或暂不使用等涉及变更的,须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并及时把住房基金返还到住房基金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对于市本级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更改单位住房基金上缴财政账户的通知》(穗财综〔2014〕310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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