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上海席梦思状告深圳席梦思胜诉!获赔515万元

搜狐焦点家居服务号 2025-06-04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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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200万元判赔,全额支持原告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席梦思")515万元赔偿请求。上海席梦思公司经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线下侵权店铺后,被告仍通过线上电商平台及实体店铺持续…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及知名床垫品牌“SIMMONS”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院认定被告席梦思(深圳)寝具有限公司、席梦思寝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梵亨家具有限公司及股东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通过商标侵权、字号模仿及虚假宣传这一系统性仿冒模式,恶意攀附百年品牌"SIMMONS"。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200万元判赔,全额支持原告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席梦思")515万元赔偿请求。

本案中,被告在床垫产品、宣传材料及经营场所,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SIMMONS”、“SIMMONS GROUP”等标识,并注册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域名simmons-1870.com.cn、simmons-usa.com等进行产品宣传销售。

此外,被告还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SIMMONS”作为字号(如“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LTD”);虚假宣传品牌起源于美国、冒充官方身份、虚构品牌历史及经营规模等,攀附原告品牌商誉。

被告通过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注册相关商标,授权境内关联公司使用,并将近似图标、类似创始人头像与原告商标联合使用,制造国际化假象。上海席梦思公司经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线下侵权店铺后,被告仍通过线上电商平台及实体店铺持续销售侵权产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为侵权行为披上"国际化"外衣,实质是将境内外公司作为侵权工具。股东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利用个人社交平台宣传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告企业虚构与"SIMMONS"品牌的关联关系,编造品牌历史及经营规模,结合商标侵权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赔偿金额认定方面,由于侵权获利与实际损失难以精确计算,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侵权恶意、持续时间及规模等因素。根据线下店铺数量、月销量、销售价格及利润率等证据,即便采用保守估算,被告侵权获利也远超原告主张的515万元。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200万元判赔,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文章来源:77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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