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快看!非越秀区户籍的当地租户也能读越秀公办学校啦!

搜狐焦点广州资讯 2020-04-24 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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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快看!非越秀区户籍的当地租户也能读越秀公办学校啦!

4月23日,越秀区教育局发布了《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越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的报名手续须知》等系列文件。根据《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今年,越秀区为非越秀区户籍的承租人开放了就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通道。

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

01

具有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学位安排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1. 完全房产住户 

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 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新住户:对在当年5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8月底 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在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即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实居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二手房住户: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 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一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 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 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小面积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截止至2015年4月15日前(含2015年4月15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 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于2015年4月15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 下(不含30平方米),是其少有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 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 安排学位。

2. 不完全房产住户(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 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少有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 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 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少有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同户同住,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 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 随非直系亲属住户

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少有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 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 租住户

参照《2020年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6. 集体户

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 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

7. 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 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少有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8. 特殊儿童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可到我区特殊学校申请入学。盲、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校、 广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对具有学习能力但无法入学校就 读的残疾儿童,由特殊学校提供送教上门。

9. 延缓入学儿童

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愈的适龄儿童暂不招收。适龄儿童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 定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交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家长擅自推迟适龄儿童入学的,入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02

学位安排的其他事项说明

户籍与在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由监护人先到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办理登记手续, 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 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 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学生均视为接收学校的地段生。

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的报名手续须知

外区或外地2020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本区户籍但 没有本区学籍)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报名手续如下:

—、办理时间

全市统一办理时间:2020年5月7日(星期四);

上午8:30~11:00,下午14:30~16:00

二、 办理地点

越秀区少年宫大南校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仙湖街62号)。

三、 资格条件和佐证材料

(一) 学生需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 在我区具有完全房产(房产属性为住宅)。学生实际居住在我区,且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人户一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须为本房产的产权完全所有者; 完全房产的产权面积需达到30平方米及以上。

(三) 无完全房产,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在我区的购房协议、宅基地、集资房拆迁协议、租赁合同(仅限于市房管局确认的租赁合同)等居住地佐证材料的原件,并出具在我区为广州市少有居住地的佐证材料。

(四)佐证材料要求

1.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

2. 以上在我区购房或租住公房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学生本人户籍迁入我区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7日(星期四)前。

3. 民办小学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学生就读该校五、六年级的学费缴费单据的原件。

4. 本市学籍的毕业生需提供广州市学籍号和全国学籍号; 外市学籍的毕业生需提供全国学籍号。信息用于现场备查。

5. 学生本人的电子证件照片(免冠彩色)一张,以学生姓名命名,存储为JPG格式,文件大小100K以内,请存U盘,用于现场拷贝。

四、 学位安排办法

(一) 具有我区完全房产并人户一致,在外区或外地小 学毕业的,由我局安排参加电脑派位。

(二) 具有我区不完全房产,在本市外区公办小学毕业 的,原则上在毕业学校所属区范围内升学。对确有实际困难 的学生,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 具有我区不完全房产,在本市外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出具在我区为广州市少有居住地的佐证材料,并人户一致,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 在我区没有房产,在外区或外地小学毕业的,出具在我区为广州市少有居住地的佐证材料,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

五、 补办时间和地点

补办返区升学审批手续,只受理5月7日已到审批现场、 需补交材料的申请人。

补办时间: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16:00。补办地点:越秀区龟岗大马路德安路1号之二成教大楼15楼会议室。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 返区生一律在原毕业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学生或家长需把《2020年广州市越秀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初中登记表》带回毕业学校填写好毕业考试等级成绩及评语,被我区中学录取后,按录取学校要求自行上交。

(二) 我局对逾期办理,或提供虚假佐证材料不齐全且 未按规定时间补齐的,一律取消其返区升学资格。

(三) 获批准的返区生视为自动放弃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区的升学资格。

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排名前列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加快发展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C2017J29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和《广 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穗教规字〔2020〕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承租人子女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父母租住越秀区辖内房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承租人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须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少有居住地,即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第四条

承租人子女具有越秀户籍的,根据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 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 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由 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学生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 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非本单位产权房,持住建部 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 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如具备以下条件,,由越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 )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

(2)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 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五条

承租人子女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根据以下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 ) 2020年4月30日前(含本日),已办理完备手续 (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 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 (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 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1一5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本条件的, 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2) 2021年申报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含本日)已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 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租期至少到2023年4月30日(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1—5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本条件的,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2. 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已在2020年4月30日前(含本日)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 上(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该住宅单元两年内 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 2021年申报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含本 日)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 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租期至少到2023年4月30日(含本日,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 时间为准),且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 承租人子女要在广州市内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 读初中。)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排名前列条

为做好港澳居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 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粤教外函〔2018〕456号)、《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贯彻落 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9〕51号)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 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0〕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港澳居民子女,包括父(或母) 是港澳人士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随迁适龄子女,以及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 适龄子女和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即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且尚未入学的儿童,或当年在越秀区就读公办小学六年级的港澳居民子女。

(二) 申请人为该儿童少年的父或母(以下简称申请人), 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三) 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公办初中一年级。

第三条

申请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 申请人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 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 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且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所在地或合法租赁的少有居住地所在服务范围学校提出申请,并把以下材料原件递交学校审核:

1. 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若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其申请人须提交户籍佐证材料;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 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 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1)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 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房产,其适龄子女居住在直系祖辈自有房产;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巾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少有居住地,承租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持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己生效一年或以上。

第四条

申请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 父或母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其子女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3,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4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 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且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递交审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通过越秀区公 办毕业小学通知下发):

1. 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若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其申请人须提交户籍佐证材料;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 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 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 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5. 申请人子女在越秀区公办小学就读的佐证材料(不需学校 和申请人提供,由区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查询即可)。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 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越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排名前列条

为规范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确保 公正公平、平稳有序,根据《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越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以区为主。以“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区教育局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机制,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工作步骤、 程序、环节和要求,由区教育局规范有序地实施招生工作。

2. 坚持随机派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招生计划均通过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

3. 坚持免试入学。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任何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4. 坚持计划指导。民办学校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在执行中坚决杜绝超计划招生现象。不得拒绝接受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

5. 坚持公平公开。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均须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实行阳光招生,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招生信息发布。4月30日前,各民办学校将通 过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2020年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数、招 生区域、住宿情况、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四条

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并依据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选定其中一个区进行填报志愿。

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 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 学校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 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 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五条

电脑派位和录取。

1.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 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报名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 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现场电脑派位(小学将于6月2日上午10时、中学将于7月2日上午10时)在纪检人员、新闻媒体、公证机 构、民办学校负责人、家长代表等人员的共同监督下,由越秀区教育局公开进行。

电脑派位的录取人数按越秀区教育局公布的电脑派位 计划数执行。电脑派位结束后,现场对派位结果进行公证, 并经越秀区教育局和民办学校负责人共同在《越秀区民办义 务教育学校初中招生电脑随机派位结果学生花名册》上签字确认后,按要求向广州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

第六条

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越秀区教育局将按照公 布的录取名单审核民办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由民办学校在 规定时间内向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确认录 取的学生发放,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民办学校办理现 场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民办学校 录取资格。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 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义务教育 公办学位。

第七条

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将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剩余学位,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 试入学规定进行补录,经区教育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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