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旧改招亲门槛提高!意向企业净资产没50亿别来

搜狐焦点广州资讯 2021-05-02 0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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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旧村庄改造过程中合作企业引入和退出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出具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旧村改造。27日,黄埔区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告。 相较于2020年10月发布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旧村庄改造过程中合作企业引入和退出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出具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旧村改造。27日,黄埔区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告。

相较于2020年10月发布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试行)》,意见稿对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和公开引入合作企业进行了更为完善的表示,同时增加了合作企业退出机制部分。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具有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区属国有企业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

亮点一:

对企业总资产、净资产提出分阶要求

纳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任务行动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农村集体按规定对合作改造模式表决通过后,应开展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工作。

与2020年10月《试行》版相比较,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的较大亮点在于,根据旧改规模,对合作意向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意向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二是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此外,意向企业还需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及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产业),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最近3年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工程“烂尾”等情况;企业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等相关条件。

亮点二:

合作意向企业引入程序更规范

2020年10月《试行》版对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提及较少,而征求意见稿对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引入程序进行了分开阐述。

合作意向企业引入程序主要体现在农村集体申报、发布公告和资格审核、确定合作意向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成立项目合资公司几个方面。

其中,确定合作意向企业阶段,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的,确认为合作意向企业;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经全体代表80%以上通过,确认为合作意向企业。

关于项目合资公司这一块的权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竞得合作意向企业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合资公司股权。确有需要的,经农村集体表决同意后,向属地街(镇)申请,由属地街(镇)初审后提交至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项目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90日内,竞得合作意向企业应向属地街(镇)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不少于5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8亿元。

亮点三:

明确企业的退出机制

意见稿在企业退出机制上进行了完善和规范。指出,农村集体选定旧村合作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应在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相关退出情形和违约责任。

如出现:项目签订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复建安置监督资金;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查证属实;拒不履行《城中村改造监管协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未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引进产业、教育、医疗资源或者引进相关资源产出效益指标不符合相关协议约定,且未按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违约责任的等情形,视为达到退出条件。

在流程上,农村集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对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进行表决和公示,取得到会人员80%以上票数表决通过,就退出期限、违约金数额、前期投入补偿等内容达成退出和补偿协议。

赔偿方面,退出合作企业前期投入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者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予以合理补偿。双方未能就评估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镇选定评估机构。合作企业拒不退出的,农村集体应当根据合作企业违约情况和协议约定条款,启动解除协议和索赔程序,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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