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对奥园集团、创办人郭梓宁等出具警示函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11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示《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郭梓宁、林显团、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称,经查,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奥园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郭梓宁时任公司董事长,林显团时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志斌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奥园集团、郭梓宁、林显团、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