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广东公共停车场车位不得对外销售

搜狐焦点广州资讯 2018-12-05 0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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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停车场用地配套新规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印发,要求优先保障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并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立体停车库。《通知》规定,公共停车场车位不得对外销售或固定出租。

优先保障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

《通知》要求各地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优先保障。

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也鼓励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

既有住宅小区可增设停车场

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既有住宅小区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安装可拆卸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停车设施等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依法建设的多层停车场的可以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后管理,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公共停车场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公共停车场车位不得固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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